(2017)吉0702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庆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834号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男,1938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哈达山镇社里村咚勒赫屯。被告:张庆杰,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厦工顺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杨 玉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