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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温珠明与温贵郎、尚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珠明,温贵郎,尚联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民初8008号原告:温珠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宏。被告:温贵郎。被告:尚联梅。原告温珠明诉被告温贵郎、尚联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广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珠明、被告温贵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联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超过12个月借款月利息2分。借款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温贵郎辩称:借条真实。但被告向原告借过几笔款,均以物抵债偿还完毕,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尚联梅向法庭提交了民事答辩状辩称:二被告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双方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故应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其余两支借据,能够证明双方之前有经济往来且符合双方所陈述的事实,本庭当庭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月2日,被告温贵郎向原告温珠明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超过12个月,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温贵郎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3万元的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温贵郎未向原告偿本付息。本院认为,被告温贵郎向原告温珠明借款不仅达成了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虽被告称借款已经以物抵债清偿完毕,但原告提交了借据原件且被告不能证明已经将该笔款项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温贵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超过12个月,月利率为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利率的上限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均不认可双方系夫妻关系,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尚联梅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明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温贵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珠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温贵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