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春超与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超,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高辉,高学新,师清尧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春超,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北窑上村。法定代表人:秦永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一审被告:高学新,男,1941年3月1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一审被告:师清尧,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李春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隆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高辉、高学新、师清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春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静审 判 员 毛丽敏审 判 员 陈家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盛春瑞书 记 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