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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军与庞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军,庞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615号原告:曾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庞永林,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暂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曾军与被告庞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找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而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公告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原告未交纳公告费的行为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审 判 长  何文华审 判 员  甘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 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