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郭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667号申请人: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蓝永清,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被告郭绍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原告高安市景翔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