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风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风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3296号原告: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吴俊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瑜,上海市金茂律师���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风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立驰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萌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