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中新与被告XX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新,XX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294号原告曹中新,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XX松,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新与被告XX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中新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中新负担。审 判 员 刘医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