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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中新与被告XX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中新,XX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294号原告曹中新,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XX松,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新与被告XX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中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中新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中新负担。审 判 员  刘医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