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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淀粉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淀粉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法定代表人翟磊,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淀粉厂(原忻州市奇村巅峰厂)。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法定代表人赵元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忻府区奇村镇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军,职务,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淀粉厂(原忻州市奇村巅峰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天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奇村淀粉厂(原忻州市奇村巅峰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忻府区奇村镇奇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连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