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艳与吴少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吴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吴少礼,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刘艳与吴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少礼下落不明,执行人刘艳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立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