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智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智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86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主要负责人:徐焱,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能。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智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52×××24)欠款未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29819.3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3月5日止利息16368.77元、滞纳金1177.88元、其他费用61元(包括用卡无忧、信用保障增值服务费,取现手续费),此后按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1490.97元(29819.32元×5%),原告主张滞纳金1177.88元,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并未与被告就违约行为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收取的方式和标准达成协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智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819.32元、利息16368.77元、滞纳金1177.88元、其他费用61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李智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蕾人民陪审员 叶东��人民陪审员 曹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