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7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培阳、张莹莹李培龙与詹新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培阳,张莹莹,李培龙,詹新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7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阳,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莹莹,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龙,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新健,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喜,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培阳、张莹莹、李培龙因与被上诉人詹新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培阳、张莹莹、李培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培阳、张莹莹、李培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