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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爱心与蒋仅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心,蒋仅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3229号原告:宋爱心,男,1971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蒋仅想,男,1980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心诉被告蒋仅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宋爱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爱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爱心撤回对蒋仅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爱心负担。审判员  张艳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展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