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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发东黄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东,黄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3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发东,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霞,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发东、黄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任薪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发东、黄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至3月28日,被告人刘发东、黄霞在奉节县×镇小地名“酒溜棉花”、“柳家梁”、“鸡场”三个地方流动开设赌场,组织、邀约周某、曾某、汪某等人以转铜钱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发东、黄霞共抽头渔利8000余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黄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刘发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霞现已怀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发东、黄霞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发东、黄霞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发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霞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判处。被告人黄霞系怀孕的妇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发东、黄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黄霞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刘发东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发东、黄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经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在卷佐证:文书卷材料,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奉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县妇幼保健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被告人刘发东、黄霞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郜某、庄某、刘某1、蒋某、杨某、熊某、符某、郑某、廖某、黄某、操某、曾某、汪某、徐某、周某、刘某2、樊某、李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东、黄霞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发东、黄霞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发东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霞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判处。被告人黄霞系怀孕的妇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发东、黄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霞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刘发东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发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刘发东、黄霞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霞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进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