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振杰与李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杰,李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60号原告张振杰,男,汉族,住巩义市大峪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鹏,男,汉族,被告李书杰,男,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三古垌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强,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97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振杰诉被告李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杰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张振杰承担。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