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立文与丁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文,丁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380号原告:陈立文,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丁友生,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立文与被告丁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立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文以丁友生已经偿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陈立文负担。审判员 郑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