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与被告杜某某、第三人夏县温泽鑫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县水利塑料厂,杜某某,夏县温泽鑫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与被告杜某某、第三人夏县温泽鑫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8民初811号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住所地:夏县南山底村。法定代表人:谷永存,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夏县温泽鑫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县温泉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祁建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与被告杜某某、第三人夏县温泽鑫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于2017年10月24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夏县水利塑料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宇红审 判 员 崔海萍审 判 员 吴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俐聪书 记 员 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