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异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乾贵、张凤珍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等当事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乾贵,张凤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成都唯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斌,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异18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曾乾贵,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海,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海,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66号附22号、青羊大道16号附43、44、45、46号。负责人:向瑜,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唯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4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斌。被执行人:杨晓斌,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在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成都唯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斌、张斌、曾乾贵、张凤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曾乾贵、张凤珍对本院执行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X层X号,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附X号X层,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市街59号“金港商城”X栋X单元X层X号的三处房产不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乾贵、张凤珍称,本院以1200万元拍卖其共有的三处房产,低于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并以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6)成仲案字第417号裁决书为由,申请中止执行并暂缓被执行房产的过户登记。本院查明,在(2017)川71执1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立信中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曾乾贵、张凤珍共有的前述三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740.45万元、364.95万元、218.05万元,2017年8月29日,经司法网络拍卖并已成交。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川71执16号之六、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书,同年9月21日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川71执16号之六、之七、之八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以其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请求中止执行,因该中止执行的请求系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请求事项,故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关于异议人提出本院拍卖其前述三处房产系超低价拍卖,要求暂缓过户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三处房屋进行评估,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现已成交,评估、拍卖过程无不当之处,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乾贵、张凤珍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王桂蓉审判员 于甯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