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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忠,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俊,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民主街老鑫社区*组。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吉24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俊暂无法找到,经对被执行人杨俊的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杨俊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杨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昊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杨武杰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永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