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佃平、刘庆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佃平,刘庆江,高纪付,杨淑艳,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刘佃平,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庆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纪付,男,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杨淑艳,男,汉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兴明乡曹湾村2号。法定代表人:高纪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佃平、刘庆江与被执行人高纪付、杨淑艳、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兰商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纪付、杨淑艳、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