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春芳与邱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芳,邱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3271号原告:陈春芳,女,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邱保杰,男,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陈春芳与被告邱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保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春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保杰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6000元,合计5600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邱保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邱保杰向陈春芳借现金5万元,借款用途为交社保金,月利息为1分。双方约定以邱保杰的退休工资卡抵押扣清为止。2016年12月,邱保杰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金,但一直未偿还借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邱保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邱保杰未出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陈春芳提供的证据(借条)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3日,邱保杰向陈春芳借款本金5万元,并为陈春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陈春芳现金5万元,用途:交社保,约定利息1分,还款方式:用退休金工资卡抵押扣清为止”。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邱保杰向陈春芳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双方约定还款方式为用退休金工资卡抵押扣清为止,但至今邱保杰未偿还借款本息,应视为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不明,陈春芳可随时要求邱保杰还本付息。陈春芳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邱保杰应当偿还陈春芳借款本金5万元,并给付陈春芳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陈春芳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邱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春芳借款利息6000元(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按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率1%计算)。2017年9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率1%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邱保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