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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与同煤永财坡煤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曹彦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崇,男,系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昭令,男,系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张家场乡双官屯村南。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一直已停产歇业为由,未予主动履行,导致本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查明该被执行人在左云县工商银行开户且有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0504048339022100168的存款30002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