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隋永军,鲁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隋永军,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鲁美玲,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隋永军、鲁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鲁0686民初2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隋永军名下的房产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隋永军名下位于栖霞市文化路西文化小区大门北商业房南起第3户的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栖国用2011第281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东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