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贾茹与周洪强、吴彩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茹,周洪强,吴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贾茹,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周洪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吴彩萍,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茹与被执行人周洪强、吴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强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人贾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自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