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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邦友袁自仁与刘祖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邦友,袁自仁,刘祖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6562号原告:郝邦友,男,生于1965年5月2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袁自仁,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祖俊,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邦友、袁自仁与被告刘祖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邦友、袁自仁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邦友、袁自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邦友、袁自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郝邦友、袁自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