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邦友袁自仁与刘祖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邦友,袁自仁,刘祖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6562号原告:郝邦友,男,生于1965年5月2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原告:袁自仁,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祖俊,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邦友、袁自仁与被告刘祖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邦友、袁自仁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邦友、袁自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邦友、袁自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郝邦友、袁自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也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