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秀伍与曹秋奇、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伍,曹秋奇,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3198号原告:周秀伍,男,生于1955年2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曹秋奇,男,生于1973年6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辉,女,生于1982年12月5日,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伍和被告曹秋奇、李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