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与于连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716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地址德惠市。负责人:刘某。被告:于某,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城子支行与被告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