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尧彬、XX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尧彬,XX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150号申请人:陈尧彬。被申请人:XX蒙。申请人陈尧彬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XX蒙在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蒙在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陈尧彬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