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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华申请执行宋波、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宋波,李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马华,男,1974年12月2日生,回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宋波,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大专文化。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大专文化。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恢134号马华申请执行宋波、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07443.50元(含申请执行费11361.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其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