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静静诉被告胡亚辉、李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静静,胡亚辉,李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826号原告:肖静静,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肖洼新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被告:胡亚辉,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王堰镇范郢村五队****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被告:李婧,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王堰镇张楼村张楼街****号,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谷河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4859674177。负责人:赵雷,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夏,该支公司员工。原告肖静静诉被告胡亚辉、李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静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静静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婉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