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韦先、韦献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先,韦献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韦先,男,1959年7月10日,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献坦,男,1980年2月1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韦先与韦献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韦献坦现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韦献坦在房产、金融机构、车辆等部门登记的财产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