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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爱国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国,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国,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地址交城县。法定代表人董二货,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徐爱国与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