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81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力与乔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力,乔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财保210号申请人:肖力,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申请人:乔宁,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人肖力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后不予偿还,故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宁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新村国土局金瓯园小区4号楼2单元17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其所有的陕KXE1**号小轿车及肖寒所有的陕KMY3**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乔宁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新村国土局金瓯园小区4号楼2单元1701室的房屋,期限三年。二、查封肖力所有的陕KXE1**号小轿车,期限两年。三、查封肖寒所有的陕KMY3**号小轿车,期限两年。四、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肖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