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秀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江路602号8幢101-0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970944374。法定代表人:庄建东,职务为总经理。被执行人: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执行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46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