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永庆、丁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庆,丁楠,于贤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954号申请人:刘永庆,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丁楠,女,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于贤国,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刘永庆、丁楠与被申请人于贤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刘永庆、丁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贤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金信融城3号楼××、××室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贤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金信××楼××、××室××房产××套,限额37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