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91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与钱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被执行人钱进,男,1958年11月22日生,如皋市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钱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钱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垫付款101106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钱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追偿款101106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43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通过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发现其家中无人,村干部反映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