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燕凤、魏雄卫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魏大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燕凤,魏雄卫,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魏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戴燕凤,女,1951年4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魏雄卫,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负责人:董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大海,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戴燕凤、魏雄卫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魏大海生命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城县供电公司、魏大海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