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2执20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书怀与射阳县华渤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书怀,射阳县华渤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20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书怀,男,1965年9月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射阳县华渤机械厂,住射阳县黄沙港镇新洋港海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建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郑书怀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华渤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生生效的(2016)苏09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原告射阳县华渤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日内支付被告郑书怀工伤保险待遇71686元。二、驳回被告郑书怀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射阳县华渤机械厂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书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郑书怀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华渤机械厂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郑书怀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2003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蔡 锦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