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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刘纪斌与游广亮、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斌,游广亮,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天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926号原告:刘纪斌,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亮,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广亮,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100号。被告:阜阳市天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向阳办石油公司家属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斌与被告游广亮、被告阜阳市亚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阜阳市天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纪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纪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谈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