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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长盛与段吉恒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盛,段吉恒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702号原告:李长盛,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理人:庞某,女,原告之母,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段吉恒,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李长盛诉被告段吉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长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