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佳佳与原斌、赵万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佳,原斌,赵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697号原告:赵佳佳,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被告:原斌,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被告:赵万生,男,197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原告赵佳佳与被告原斌、被告赵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一直无法提供被告赵万生的具体身份信息,起诉主体不明,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对被告赵万生的起诉,并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同时,被告原斌无法按照原告提供的信息及户籍登记信息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需公告送达应诉手续,故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按照原告填写、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情况告知书,原告拒绝签收以上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材料视为向原告送达,现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拒绝签收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相关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佳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赵佳佳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