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程筱萱、吴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李静,程筱萱,吴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29号之一原告:自贡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筱萱,女,2006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理人:李静(程筱萱之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珠,女,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自贡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龙盛化工公司”)与被告李静、程筱萱、吴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7年1月5日,原告龙盛化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程舟权代表龙盛化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编号为510******5527的公章在《民事起诉状》上盖章确认。2016年12月2日,龙盛化工公司在《自贡日报》登报宣告上述公章作废。龙盛化工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本案被告李静,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出具《声明》,声明凡以上述作废公章出具的任何文书均为无效文书。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盛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程舟权变更为李静,且原告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所加盖公章已被公司登报宣布作废,程舟权无权再代表公司行使民事诉讼,本案不能代表龙盛化工公司诉讼的意思表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自贡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耀雄人民陪审员 陈永平人民陪审员 朱化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