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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554号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经理。被告:王文辉,男,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闻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文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文辉负担。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