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志良、易朝阳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栋2903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良,易朝阳,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栋2903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良,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易朝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11栋2903房。申请执行人易朝阳、李志良与被执行人周树、周宏进、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朝阳、李志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树、周宏进、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周树、周宏进、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树、周宏进、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易朝阳、李志良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树、周宏进、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利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