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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立思与杜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思,杜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670号原告:刘立思。被告:杜佩生。原告刘立思与被告杜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刘立思提供的被告杜佩生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杜佩生准确的送达方式,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