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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嘉泰工矿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嘉泰工矿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圣鸿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吴怀记,王连喜,黄尊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61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嘉泰工矿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圣鸿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怀记,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连喜,男,汉族,1955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尊法,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济宁永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嘉泰工矿配件有限公司、济宁圣鸿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吴怀记、王连喜、黄尊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济仲裁字(2014)第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仲裁字(2014)第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