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关于淮南市****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730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淮南市****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解除被对担保人姜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B1-a楼××号房产(权证号09××76)的查封。附:(2016)皖0403财保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备注:该案件执行案件号:(2017)皖0403执保730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