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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建与唐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唐红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528号原告:高建,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告:唐红超,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高建与被告唐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高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高建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高建负担。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茂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