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建与唐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唐红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528号原告:高建,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告:唐红超,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原告高建与被告唐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高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高建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高建负担。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茂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