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渤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渤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6427号 原告:湖南渤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06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邓运芝。 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写字楼16至19楼。 法定代表人:刘太平。 原告湖南渤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渤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炎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