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7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住咸阳市某区某镇某村。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3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陕XXXX**号小轿车,沿西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星路口东15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翻越路中绿化带横穿公路的张某某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脊髓损伤而死亡。2017年7月19日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认定: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7月25日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痕迹检查表;证人罗某某的证言;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表;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具结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海荣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