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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宋元兴、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元兴,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313号申请执行人:宋元兴,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组织机构代码:16441320-7。法定代表人:田晓亮,董事长。宋元兴与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因涉及刑事案件,本院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桓台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泽 百度搜索“”